青岛车位费一次收63年 无凭无据想钱想疯了
2015-10-19 09:56

来源:东北新闻网 | 字号:
张洪泉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青岛一小区的部分居民可能要一次交上63年的车位费了。
日前,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上鸿海佳园小区的业主何先生反映,最近他们小区物业张贴通知称,小区地上车位从2015年12月31号之后将不再对外出租,业主可以“购买”地上车位使用权,车位价格为3万至4万元不等,购买后业主每月还需再交纳30元车位管理费,车位可以使用到2079年9月19号。而这一天也是该小区土地使用权到期之日。(央广网10月17日)
从青岛大虾这个事件出现,再到车位费一次收63年,我就感觉青岛是一个很奇葩的地方,只有你不敢想的,没有某些青岛人不敢做的。奇葩车位费一次收63年,无凭无据无法无天,而且是想钱想疯了。
要卖停车位,首先要说地方是谁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各类住宅房屋所形成用于居住的区域内所有建筑物、设施、绿地及道路等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按照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业主。住宅区内的建筑物(包括设施绿地道路等)的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一般为各户进户门以里的部分,各业主对此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是物业部门将车位卖了,钱也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给业主,而不是自己留用。
再看一下物业公司究竟是什么组织?物业公司是为小区提供约定的生活服务企业而不是管理机构。国务院2007年8月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之聘,依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其地位相当于普通家庭为生活需要而聘请的家政公司和保姆。而物业公司却将业主的财物再卖给业主,颠倒了主仆关系,纯粹是无稽之谈。
显然,对于物业公司卖停车位的行为,国家有《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约束,但在监管缺位的时候,物业公司就无视法律存在,利益熏心后势必会挺风走险。现在的物业公司,一般说来都是租个场地、一张桌子再招聘几个人,就算是一个公司了。别说是做成百年公司,很多连10年就撑不了,更有的几年就没了。在物业公司这样的运营规则下,即便让他们收,估计迟早也会成为政府需要处理的心腹大患。物业公司跑了,老百姓不堵着政府的门要退钱啊。
此次青岛的业主曝光物业公司,看起来和青岛大虾一点关系也没有,其实里面有两个雷同。一是有惊人的贪婪,二是有相似的政府监管缺位,最终让媒体成为正义的化身。而青岛在外表光鲜的照耀下,管理水平低下,地方政府无能暴露在国人眼下,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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