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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不能要求雇主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维权

  晓黎自2010年起在一户人家当保姆,户主每月都按期支付其工资。今年户主家生了孩子,导致晓黎的工作量加大,户主在给她涨工资的同时,要求她今年节假日期间就不要回农村老家了。晓黎同意节假日不回老家,但提出应支付其3倍加班工资,户主不同意。那么,晓黎是否有权主张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呢?分析: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是,《劳动法》调整的是一种劳动关系,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非劳动关系则不受劳动法调整,自然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有关支付3倍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公民个人用工的,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是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由于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是一种典型的雇佣关系,所以保姆不能根据《劳动法》要求雇主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成为家政公司的全日制员工,那么有权向家政公司主张法定节假日的3倍加班工资。(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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