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案例:市民陈女士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家政服务公司向陈女士介绍保姆,在陈女士同意雇佣保姆后向家政公司支付数百元中介服务费,且约定如保姆无法胜任工作的,陈女士有权要求某家政服务公司重新介绍新保姆。合同签订后,陈女士通过该家政服务公司雇佣到了一名保姆,但在该保姆做了一个多月后,陈女士个人觉得该保姆无法胜任工作,就向该家政服务公司要求更换保姆,但家政服务公司拒绝该要求。陈女士问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该家政服务公司退回中介费用?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陈女士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家政服务公司具有向陈女士提供能胜任保姆工作保姆的义务。但是保姆是否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在陈女士身上,也就是说如陈女士觉得其雇佣到的保姆无法胜任工作,其需要举证证明;如陈女士无法证明,则其无法因该家政服务公司拒绝其更换保姆的请求而要求退回中介费。
律师名片
沈华,男,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报读者律师团公益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义乌灵鸥家政服务公司:专门提供家政、月子护理、育婴师、保姆、专业陪护、服侍老人、医院护理、钟点工、家庭公司保洁、搬家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