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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凌晨2点多坠楼身亡,家属索赔130万余元

浙江温州乐清,

一住家保姆凌晨在雇主家坠楼身亡,

死者家属以其是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为由,

将雇主刘某夫妇告上法院索赔。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凌晨,乐清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乐清某转盘附近的路边躺着一个女子,地上流了很多血。待民警和救护车赶到现场,该女子已经死亡。后经确认,本次坠楼身亡的是蔚某,2016 年以来,其一直在刘某夫妇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将雇主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 130 万余元。

庭审中,死者家属称,蔚某受刘某夫妇雇佣,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蔚某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可能是由于过度劳累才会意外坠楼的。

刘某夫妇辩称,蔚某是在凌晨 2 点多坠楼的,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劳务活动,因此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其次,蔚某的劳务工作较为轻松,并不繁重,日常就是照顾 1 岁多的小女儿,家中其他家务均是由另一位阿姨负责。另查明,同年 12 月 3 日,公安局根据现场走访及勘验,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并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蔚某遗体火化后,刘某夫妇支付遗体冷藏押金、代付死者家属住宿费及向死者家属转账等共计 17000 元。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死者蔚某受被告刘某夫妇雇佣,在两被告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如下:一是关于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蔚某坠楼时间为凌晨 2 时 30 分左右,坠楼原因不明,无证据证明当时蔚某有受雇主指令或要求从事具体劳务,且根据蔚某的保姆工作内容,亦无法得出其在该时间段有从事劳务的工作习惯,因此无法认定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具有因果关系。

二是关于两被告对蔚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家从事住家保姆多年,对于工作环境应较为熟悉,事发房屋亦未发现明显的安全隐患。现蔚某坠楼原因不明,难以认定两被告对蔚某死亡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蔚某是在从事被告方劳务过程中死亡或被告对于蔚某死亡存在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两被告自愿补偿原告 50000 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现代家政服务业蓬勃兴起,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少纠纷,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件该由谁来负责这一问题。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家政服务人员或其家属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雇主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或死亡存在过错。本案中,死者家属认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实雇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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