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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邕宁"护蕾行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13日讯(通讯员申雨鑫 蒋佳雨)一名辍学在家的初中学生覃某,因父母疏于管教,对同村正在读幼儿园小班的5岁多小女孩陈某进行强制猥亵。11月12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覃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小女孩医疗费等费用1138.21元和精神抚慰金32000元。此类案件的发生,也给往往处于易忽略状态的幼童性保护敲响了警钟。

2015年6月24日中午,受害人陈某在去幼儿园的路上遇到了本村的覃某,覃某将其骗至本村一处坡地一棵大树下对受害者进行强制猥亵,造成受害者会阴裂伤及处女膜破裂。事后,受害人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派出所对陈某某被猥亵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因覃某实施猥亵时年仅13周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该所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受伤后当天被其父亲送至妇幼保健院进行门诊检查并住院治疗。事后,陈某的父母向覃某的父母索赔损失,但覃某的父母否认其儿子实施了猥亵行为,拒绝了索赔要求,无奈之下,陈某某的父母以其幼女的名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覃某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38.21元和精神抚慰金60000元。

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公安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和陈某某住院检查治疗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覃某故意对陈某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并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事实。覃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陈某某的身体权,主观上过错严重,应对陈某某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覃某实施侵权行为时年仅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有证据证实覃某有经济能力赔偿陈某某的各项损失,因此,覃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当对覃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称,本案中覃某的父母并为尽到监护人职责,在明知孩子犯错的情况下包庇孩子,而不是教育孩子承认错误进而改正,这是十分不好的教育示范。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近年来未成年遭猥亵事件频发,对于像本案中的幼童,家长们应该善尽监护人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看管照顾,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邕宁区法院“护蕾行动”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猥亵屡禁不止 加强对孩子保护意识教育十分重要。2013年开始,邕宁区法院联合邕宁区教育局、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组织法官们走进辖区内外多所中小学,开展了主题为“护蕾行动•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校园法治教育活动,发放专门编制的法律案例手册、童谣版《女生防狼手册》法治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维权意识。同时,邕宁区法院坚持优化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目前全院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由专门的法官负责,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精品化。

据了解,2013年至今,邕宁区法院“护蕾行动”法制课堂共到辖区内多所乡镇小学以及青秀、兴宁其他城区小学讲授预防性侵教育课20余次,听课学生已超过5000人,受到了政府部门、学校师生及家长的一致好评。2015年5月,自治区妇联邀请邕宁区法院深入玉林市容县乡村小学开展以“护蕾行动”为主题、保护女童身心健康的法制课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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