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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没有特殊情形的,最高刑只能判5年
关注儿童性侵案·认定难
广州中院相关法官指出,目前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审判中还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
专题采写:新快报记者 周聪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女学生的罪犯王勇执行了死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强奸罪、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犯胡存彪执行死刑。
这两起死刑案件再次为人们敲响警钟。在广州,未成年人、儿童受到性侵害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广州中院主审过多起猥亵儿童案件的杨毅法官在接受新快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审判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现状
广州中院相关案件暴增
究竟有多少儿童遭受过性侵害?总体数据目前未被公开,不过一些机构发布的数据可作参考。比如,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 会儿童安全 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了《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 态,随着社会各界和舆论对儿童安全的关注度大幅度提升,媒体曝光案件数量急剧攀升。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数量多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 起,是2013年的4.06倍。
新快报记者从广州中院了解到,该院的受理猥亵儿童案从4年前就开始暴增。不过,杨毅坦言:“最终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是实际受侵害案件的冰山一角。但这些数据都说明关注儿童安全的高度必要性。”
审理 陈述难详细致认定困难
杨毅指出,目前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难在“报案材料”,即被害人的陈述不详细。杨毅表示,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需要的证 据包括被害 人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如果被告人否认有实施猥亵行为,通常很难认定,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 接证据予以证实。
不过,杨毅认为,儿童受害者的陈述应与普通的成年人有所区别,“受害儿童可能不能正确表达,但是其对于疼痛感、造成其疼痛的人有足够的认识能 力,小孩只要 能说出来是谁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时间就够了。要求她像成年人一样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来是不可能的,反而不可信。”
惩处 受法规约束量刑都偏轻
“我们在审查猥亵儿童的案件中发现一些问题,重要的一点是,量刑上偏轻了。”杨毅法官告诉记者,猥亵儿童罪量刑能达5年以上的只有两种情形,一 是聚众实 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太过狭窄,如果没在公开场合,没有聚众,即使猥亵一百个儿童,法官最高也只能判到五年。”
另外,即使属于判处五年以内有期徒刑的情况,也常常出现量刑过轻的案件,但由于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即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二审也不能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杨毅称,尽管法官普遍认为猥亵儿童案量刑偏轻,但检方因此提出抗诉的案件只是极少数。
色狼骑车物色目标 至少三次实施猥亵
案例一
刘友刚现年37岁,有猥亵儿童的前科。2011年5月,他来到番禺一家饲料厂工作,作案时,总是骑一辆自行车在村街巷口晃悠,四处寻找没有成年看护人在身边的女童。
2011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某直街某号出租屋,进入屋内对被害人安安(案发时8岁)进行猥亵,后骑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安安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处女膜破裂。
2012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紫坭村某大街某号出租屋,将独自在家的被害人敏敏(案发时8岁)强行拉到出租屋大院的公用厕所里进行猥亵。后敏敏哭喊,群众闻讯赶至,刘友刚遂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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