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补办老年证要派出所开具遗失证明,派出所呼吁民政局多为民办实事”一事,日前引发网络热议。湖南省冷水江民政局回应称,系“老人误听”,老年证遗失补办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先登报挂失后方可补发,或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街道乡镇两级证明,才能补办(见本报8月6日B05版报道)。 冷水江民政局的这一“误听”回应,尽管表明“并不需要派出所开证明”,但显然又并没有否定“补办老年证,确实需要开遗失证明”这一事实,因为如果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补办老年证所需的证明手续,很可能远比“派出所开证明”更为复杂繁琐,或需“先登报挂失后方可补发”,或需“村(居)委会及街道乡镇两级证明,才能补办”。
如此复杂繁琐的补办老年证证明手续,显然不仅再次见证了它的“奇葩”性质,也同时表明,此前当地派出所对民政部门所作的批评,仍完全能够成立。诚如此前派出所质疑的:“补办一个小小的老年证也要打证明,有必要吗”?而且,从逻辑上看,这种“证件遗失”现象,不仅派出所,居委会及街道同样也很难充分证实。这种情况下,“上级有关规定”仍强行要求这种证明,那不是“纯粹增加老百姓补办证件的麻烦”,又能是什么呢?
更重要的是,除了“老年证遗失证明”,在老年人均有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所谓的老年证本身,其实同样也是一个纯属多余、“增加大家不必要麻烦”的奇葩证件。众所周知,我国居民身份证上都有“出生日期”这样能证明年龄的信息,而“老年证”的主要功能无非就是要证明一个人的年龄。而既然如此—老年人早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又何须民政部门再“叠床架屋”设置一个“老年证”?
因此,不仅“老年证遗失证明”奇葩,而且“老年证”本身同样也很奇葩。如何有效治理“奇葩证明”与“奇葩证件”?这当然不是仅靠一个地方派出所和民政部门就能实现的,还需进一步的源头治理。比如,须从“上级有关规定”这样的源头着手,对像“老年证遗失证明”这样缺乏合理性的奇葩证明,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严格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原则,禁止要求开具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奇葩证明;严格遵循“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政府公共服务理念,禁止要求开具任何“原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却强迫公民“自证清白”的各种证明。 义乌灵鸥家政服务公司:专门提供家政、月子护理、育婴师、保姆、专业陪护、服侍老人、医院护理、钟点工、家庭公司保洁、搬家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