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媒报道:一名女子在纽约州北部波茨坦(Potsdam)斯旺街(Swan St.)的一间公寓内被刺死。刺杀她的是一名男子,他在警方抵达后不顾警告继续行凶,被警方连开5枪击毙。女子被送往当地的坎顿-波茨坦医院(Canton-Potsdam Hospital),随后院方正式宣告其死亡。纽约州警方表示,涉案的嫌疑人和受害者都是来自克拉克森大学(Clarkson University)的中国留学生,具体身份未公开。 留学(课程)君第一时间找到了福克斯的节目报道,标题是:Police Fatally Shoot Man As He Stabs Woman To Death.(请关注订阅号:liuxuezazhi进行观看) 根据原视频新闻的内容,我们了解到案件发生于美国时间下午6点~7点,作案的男子不光攻击了受害者,还存在自残行为。男子被击毙后一直躺在原地,并被人盖上了一条单子。 福克斯现场采访了附近的学生,Chaun Tang,这个男生表示听到了争执和枪声,但是他表示"I didn't realize what is it,because I tried to take a rest." 在整个报道里,我们注意到了地方检察官Mary Rain说的几句话:"she will be presenting the case to a grand jury once all the evidence is in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shooting was justified."简言之,她将调查这次击毙是否适当。 可能有人会问:搞没搞错,都杀人了,还需要调查适当不适当? 鉴于此案还在调查中,对于案件本身我们无法过多评论,所以在此简单科普一下美国的"击毙"是什么概念,也为广大中国留学生提个醒。 美国警方的武力使用权 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对于警察的武力使用权有明确说明,警察执法期间有The Use-of-Force Continuum,也就是选择适当的方式来执法。 我们可以见到美剧、电影里警察到场首先是不使用武力的,他们会隔空冲你喊话,要求你交出证件、举起双手、慢慢走出来投降,然后如果你老实听话,他们会空手控制你,并且告诉你一遍你所拥有的权利。(就是大家都会说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据。"科普一下,这句话的来源是美国刑事诉讼案例"miranda rights",考新SAT的同学们可以记一下。) 如果你拒捕,但是对警察或者其他人不构成任何生命威胁,那么警察可能会使用电击棍等非致命武器来制服你。 而一旦警察判断你对他人有生命威胁,或者对你的状态无法判断,比如这个新闻中的留学生在警察的口头警告中仍然继续攻击受害人,或者你突然把手伸进兜里掏东西,那么美国警察就可能选择"让目标彻底失去威胁能力"。 那么什么情况下算是让你彻底失去威胁呢?很简单,开枪打你打到子弹全都没了为止(这就是为什么此案凶手被连续打了5枪的缘故)。 Shoot to kill, not shoot to wound(要么不开枪,开枪就打死)这个原则是为了震慑犯人,告诉犯人警察一旦掏枪就是来真的,不要妄想和美国警察搞拉锯战,他们不会鸣枪示警给你后悔的机会。 而当美国警察把人击毙后,法院会对其开枪过程进行评定,确认过程符合规定后,警察则无责任,举个例子,假如警察怀疑你是犯人,在合法程序下要求你配合搜身,但是你因为太过紧张,掏出刀开始捅人,或者去争夺警察的配枪,那么……如果你被击毙了,即使你不是人家要查的犯人,警察也有可能无责。 有人可能会问:美国警察就不能人性点,击伤四肢控制对方的行动力吗? 针对这一点,原因有四个: 第一,当敌人被逼入绝境反而会鱼死网破、狗急跳墙,为了避免将对方的反抗小宇宙激出来、增大制服的困难值,美国警察不会考虑"击伤"这个概念。 第二,高度紧张的犯罪现场和射击训练场不一样,罪犯也不是靶子,能逼到警察掏枪的哪有好对付的人?警察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基础上制服犯人,其实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去考虑打你什么位置能保证你不死。 第三,警察要保护公众,要尽可能避免制服犯人时失手伤到其他人,而打你的身体中心是最为稳妥的保护其他人的方式。 第四,就算打犯人其他不致命位置也有30%的概率致死。 所以,根本不要妄想美国警察打算"彻底制服"你后还能让你活下来,中国留学生们请记得,到了美国千万不要暴力拒捕。 遇到美国警察执法应该怎么做 刚刚说到,即使你不是犯人,如果不配合美国警察也会出现问题。那么当留学生不幸碰到警察执法到自己头上时,要怎么做才行?太复杂的就不讲了,只简单的说明一下: 义乌灵鸥家政服务公司:专门提供家政、月子护理、育婴师、保姆、专业陪护、服侍老人、医院护理、钟点工、家庭公司保洁、搬家等服务。 |